郑章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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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浙江天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加盟维权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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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特许人角度浅谈特许经营的冷静期

发布者:郑章章律师|时间:2023年03月22日|分类:合同纠纷 |611人看过

笔者近段时间给新顾问单位做合同风险防范时对加盟合同样式中要求增加“冷静期”约定也许律师对合同进行审定修改时只需对合同进行修改或核定但对合同的实际使用人而言律师的这个行为却只是表面解决困难

笔者认为冷静期的约定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对企业的保护

企业明知从事加盟特许经营合同中如果不约定“冷静期”加盟商完全可以直接适用法律规定要求从合理期限上考虑冷静期这样会导致企业处在非常被动的层面

实务中法院对冷静期的自然天数上曾认定过几天也认定过几月甚至也出现过一年了仍然在冷静期内虽然其根本性质在于是否使用知悉得到了企业的商业经营资源但这时候对企业的举证责任比较困难加之现在部分特许经营企业将招商的权限下放或者打包外放给招商公司严重导致了诉讼的举证不能

假设企业根据自身需要结合加盟商的客观情况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便约定了合理的冷静期期限

首先合同约定冷静期既体现了特许企业的专业性也能让加盟商对品牌对企业更加信任

其次企业可以区分冷静期内和已过冷静期的两个阶段向加盟商提供不同程度的商业特许资源为加盟商提供不同程度的服务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加盟商任意解约导致特许人商业资源的外泄

最后若发生加盟商行使“冷静期”的单方解除权在冷静期内企业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区分应退款和约定不退款部分而在冷静期外企业可以直接适用约定的冷静期期限主张已过冷静期对企业举证责任会较为轻

所以笔者认为虽法律约定应当给予被特许人一定期限的冷静期但这个约定往往对特许人而言也是极为有利的当然不能变相剥夺冷静期例如约定了签约当日为冷静期这种明显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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