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写过一次题为《试用期让走人怎么办?》的文章,后有不少朋友给我留言,包括劳动者、公司人事HR以及企业老板。而公司人事、老板都比较关心单位应该如何制定试用期录用的标准,我认为这个方面的普法并不会使得任何一方主体承担不利后果,所以今天就“试用期”这个知识点,增加一篇小分享。
单位试用期满或者在试用期内,可能会出现跟劳动者说“你不符合录用条件,明天不用来了”这么一个场景,而这个场景中,最重要的就是“录用条件(录用标准)是什么?”其实大多单位的回答内容总是过于“虚”,比如人品要好、能适用工作、吃苦耐劳等。这几个标准别说给到大多不懂法的劳动者了,就算给到常年跟法律打交道的我,都无法使其“可操作、可比对”,以这样的录用标准辞退劳动者,极大可能激化矛盾导致仲裁。
录用标准确实无外乎个人能力、工作能力、职业道德这三方面,那我们应该把这三个方面都进行量化。
个人能力可以从学历、工作经历、专业资格等方面着手,例如可以向劳动者上一家单位核实工作经历,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学历、专业资格证等原件核实真实性。这个录用标准就可以通过入职登记表、简历的登记内容来确定,如发现虚假等,那自然是可以认定为不符合录用标准从而辞退。
工作能力方面,就要求单位将劳动者的岗位职责、成果等量化,便于考核。例如劳动者入职销售岗位,那工作能力可以体现在销售额上;劳动者入职客服岗位,就可以体现在投诉及响应时间等方面,诸如此类。当然,也可以设定比如关于不得迟到、早退、旷工等方面的要求。
职业道德方面,这方面较为抽象,而企业可以就岗位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设定,比如仓库工作可以设定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不得抽烟等;比如销售工作可以设定不得收受回扣等;再比如外卖配送岗位也可以设定不得违反交通规章制度等。
所有的岗位都是可以根据岗位情况来设定录用标准,而录用标准尽量细化、量化、可比对。同时,在劳动者上岗试用前,一定要通过有效途径送达或告知录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