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郑章章律师,致力于案件研究的杭州律师
之前第一篇分享的案例中法院将账号归由公司,特殊在账号是公司从第三人处以货币对价受让,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前提条件下,法院最终还是考虑了账号的由来作出了认定。
那当合同有约定的时候,账号是否必然属于约定方?其实并不一定。
杭州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件,对账号归属权的认定就极为简单,仅以“关于抖音账号归属争议,案涉协议有明确约定的,应按照双方协议约定,故不支持原告要求返还账号的主张”,其实这个判决的说理部分我认为是欠缺的,但毕竟不是案件中的代理律师,且法院的判决中未就账号情况做完整说明,无法得知完整的细节,也就无法做过多评判。
我们可以看下广州一法院对有合同约定的账号归属如何认定,由此可以得到更多启示。
该起案件中,法院在本院查明中对账号的背景(包括账号的注册、实名认证、是否能更改认证等)进行了完整阐述,最终将账号归属作为一个争议焦点,完整分析:虽然合同中约定了账号归属于公司,但账号使用了艺人个人身份证进行绑定,且完成实名认证、不可修改,即使更改账号、密码,也无法切断艺人与账号之间的关联性,所以如果判决账号归属公司同样会对账号的日后管理带来不便,最终判决该账号归属于抖音艺人。
综上,合同对账号有约定并不是决定了账号最终的归属,每一件案件具有它不同的特殊,所以不能以一份判决为参考来得出100%的结果。而关于账号的归属,其实还不只是这么简单,我们这两篇文章讲的还是法院支持判决账号归属权的,也有法院不支持账号归属权这一主张的情形出现,下次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