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 案号:(2018)浙8601民初1142号
2. 案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3. 审理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27日,原、被告(均为自然人)签订了《区域代理服务合同》,由被告为原告提供在杭州市滨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泡面小食堂”项目的运营指导服务,服务具体包括运营指导和管理培训两个方面。合同签订之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品牌加盟费12万元。
2018年11月20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人民币12万元,该诉请得到法院支持。
【分析】
同样,基本案情不描述过多,如需了解可通过裁判文书网寻找生效判决文书。
这个案件中所涉及的品牌方非企业,较为典型且与我们本篇文章的主题契合。
本案中被告声称其系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泡面小食堂”餐饮项目在杭州范围内的总代理。但被告并未以企业或以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合同的甲方,反而径直以个人名义与原告签署了案涉的《区域代理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我们不去探究被告是否确为总代理身份,只评价该份合同的效力。
合同如果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也正是因为加盟的行政法规不似《民法典》、《刑法》等经常有所耳闻,所以有些品牌方在开展加盟项目时往往会忽略加盟这块专有的行政法规,从而导致不利后果。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是特许经营的行政法规,该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而回到本案,品牌方是自然人/个人,违反了该条规定,合同应做无效处理(延伸提示:个体工商户也不属于企业)。所以原告基于合同无效要求返还款项必然会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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