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章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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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加盟维权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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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合同中品牌方如非企业将导致合同无效

发布者:郑章章律师|时间:2022年06月07日|分类:合同纠纷 |559人看过

案件基本信息

1. 案号:(20188601民初1142

2. 案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3. 审理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基本案情

2018627被告均为自然人签订了区域代理服务合同》,由被告为原告提供在杭州市滨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泡面小食堂”项目的运营指导服务服务具体包括运营指导和管理培训两个方面合同签订之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品牌加盟费12万元

20181120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人民币12万元该诉请得到法院支持

 

分析

同样基本案情不描述过多如需了解可通过裁判文书网寻找生效判决文书

这个案件中所涉及的品牌方非企业较为典型且与我们本篇文章的主题契合

本案中被告声称其系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泡面小食堂”餐饮项目在杭州范围内的总代理但被告并未以企业或以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合同的甲方反而径直以个人名义与原告签署了案涉的区域代理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我们不去探究被告是否确为总代理身份只评价该份合同的效力

合同如果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也正是因为加盟的行政法规不似民法典》、《刑法等经常有所耳闻所以有些品牌方在开展加盟项目时往往会忽略加盟这块专有的行政法规从而导致不利后果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是特许经营的行政法规该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而回到本案品牌方是自然人/个人违反了该条规定合同应做无效处理延伸提示个体工商户也不属于企业所以原告基于合同无效要求返还款项必然会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文书来源自裁判文书网公开判决文书,如有侵权等行为请及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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