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红涛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股东表决权的若干法律问题

发布者:杜红涛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8日|分类:股权纠纷 |460人看过


(一)股东表决权的概念

股东表决权,是指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上,出席会议的股东依其持有的股权或者股份对会议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权利。股东表决权的大小,一般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权或者股份的多少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表决权是由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还是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

《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没有明确究竟是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还是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笔者认为:对于该条的理解,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章程对于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有明确规定的,比如,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者明确规定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者明确规定既不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也不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2公司章程对于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没有明确规定的,比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股东是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还是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应当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7条的规定,如果公司股东会作出不按认缴出资比例而按实缴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标准确定表决权的决议的,只要该决议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程序,即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则合法有效,应据此执行。

4、公司既有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股东,也有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表决权仍应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若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股东认为自己权利因此受损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第28条第2款的规定,要求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并向自己承担违约责任

2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6条的规定,要求公司对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3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7条第1款的规定,要求公司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的股东资格。

(三)股东表决权的“多数决原则”

1“多数决原则”,是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代表多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可。根据《公司法》第103条2款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这里的“过半数通过”体现的就是“多数决原则”。

2《公司法》第103条2款是针对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多数决原则”的规定,公司法并未针对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多数决原则”的规定。笔者认为,公司法之所以没有针对有限责任公司明确规定“多数决原则”,主要原因在于公司法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表决程序规定了“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3公司法虽然没有针对有限责任公司明确规定“多数决原则”,但这并不妨碍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原则的遵守与适用。同时,公司法在其他场合,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规定“多数决原则”的适用。比如,公司法16条规定的“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这里的“过半数通过”体现的就是“多数决原则”;又如,《公司法》第71条规定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里的“过半数同意”体现的“多数决原则”。不同的是,《公司法》第16条规定的是“表决权多数决原则”;《公司法》第71条规定的是“人数多数决原则”。

(四)如何理解“多数决原则”中的“过半数通过”?

实践中,公司股东(大)会会议上,可能会出现三种投票,一是赞成票,二是反对票,三是弃权票。那么“多数决原则”中的“过半数通过”是指“赞成票过半数”?还是“赞成票加弃权票过半数”也算作“过半数通过”?比如,A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东5人,现A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5名股东悉数出席,针对某待决议事项,出现以下三种投票结果:

13票赞成,2票反对;

22票赞成,3票反对;

32票赞成,2票反对,1票弃权。

其中,第1种情形当属“过半数通过”不容置疑;第2种情形当属“未通过”也毫无疑问。问题是第3种情形,究竟属于“过半数通过”?还是“未通过”?如果认为第3种情形属于“未通过”,毕竟只有2票反对,反对票未达到“过半数”;如果认为第3种情形属于“过半数通过”,毕竟也只有2票赞成,赞成票也未达到“过半数”。而弃权票的法律意义应该是股东对该决议事项不置可否,对于该决议事项谈不上赞成,也说不上反对,没有意见,无论通过或不通过,弃权股东均能接受。如果我们基于此种对弃权票法律意义的理解,“弃权”虽不能算作“未通过”,但也不应算作“通过”,故而“过半数通过”就不能包含“弃权票”。因此,“过半数通过”一定是指“赞成票过半数”,而并不包括“赞成票加弃权票过半数”

(五)“特别事项”的股东表决权

如果说,“过半数通过或者“过半数同意”指的是“简单多数决原则”,那么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会议就“特别事项”进行决议时,遵守的却是“绝对多数决原则”,须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可。

1无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特别事项”均是指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注册资本、③减少注册资本、④公司合并、⑤公司分立、⑥公司解散和⑦变更公司形式。(《公司法》第43条第2款、《公司法》第103条第2款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针对“特别事项”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里的2/3是指公司全体股东所代表表决权的2/3,不是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表决权的2/3(《公司法》第43条第2款

3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针对“特别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这里的2/3是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不是指公司全体股东所代表表决权的2/3(《公司法》第103条第2款

4、除了以上提到的“特别事项”决议须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外,公司法还规定了其他须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决议。比如,《公司法》第121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