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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农案件执行现状的调研与思考

发布者:杜红涛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1日|分类:债权债务 |206人看过


随着我国农村社会经济的逐步发展,农民群众之间的各种利益摩擦和矛盾纠纷越来越普遍,相应地各种涉及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当事人双方均为农民或农民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普遍增长。各类涉农案件开始涌入法院,并且大部分案件在审理结束后会进入执行阶段,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巨大压力。而做好涉农案件有利于维护基层的稳定,保障好农民的权利,增强百姓的幸福感和获得感,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所以如何执行好涉农案件值得我们思考。    

一、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涉农案件的基本情况

    抚州市东乡区位于江西省东部,下辖1个街道、9个镇、4个乡,另辖3个垦殖场、1个林场和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全区总人口45.2万余人,其中,城区人口22万,农业人口23.2万。由此可以看出农业人口比重超过50%,这意味着全区超过一半的人口居住在乡村,作为掌握司法裁判权的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每年收受案数突破4000余件,其中每年面临着大量的涉农案件,并且大量的涉农案件当事人没有履行判决,导致申请执行人到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而这部分强制执行案件真正执行到位标的的不超过50%。    这部分涉农执行案件从总体上来看,案由主要分布在以下几个方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离婚纠纷以及离婚后导致的给付抚养费案件;相邻权纠纷案件。其中大部分案件被执行人不会去主动履行,导致这类案件结案难度大,结案率低,终本结案率较高,同时因为此类案件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给法院整个执行工作的开展带来了阻碍。    

二、涉农案件执行存在的困难及原因分析    被执行人难找。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工业化城市化的水平不断提高,农村劳动力正在逐步向城市转移,许多农民为了城市的高收入而选择外出务工,造成在执行的涉农案件中农村被执行人外出务工的比较多,尤其是在涉及诉讼后举家外出的比例更高,导致案件执行时难以找到被执行人。    财产难执行。涉及的房屋绝大部分为一户一宅,无法执行变现,且农村人口收入结构比较复杂,除农业收入外,还有其他收入,如外出打工、个别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红等,对被执行人的打工收入及农业收入等一般都无法查清具体数额,给执行人员掌握和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带来了较大的难度。

    失信和限高等部分执行强制措施威慑有限。因农业人口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运用自身的信用行为较少,如银行贷款;同时因他们本身乘坐高铁、飞机次数较少,且没有能力承担高消费,对他们进行限制高铁、飞机的乘坐也无法取得有效成果,这就造成在对被执行人执行失信、限高等执行强制措施时威慑有限。有时也采取了向其所在的乡镇请求协助的办法,建议他们在被执行人宅基地办理,子女就学等方面按照法律规定对其加强限制措施,但是实际效果影响有限。

    部分被执行人法制意识较弱。在执行的涉农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农村被执行人的法律意识不强,自动履行意识差,涉农案件当事人阻扰、抗拒、躲避执行的现象还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上访闹访的行为。    执行成本较高。一方面是部分被执行人常年外出流动务工,在查明其行踪上需要耗费比较久的时间和精力;另一方面是部分被执行人的财产较为零散,在对其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时,执行人员往往需要较长时间去寻找、查封、清点、搬运。

 三、涉农案件执行对策 

   抓住重点,以点带面。在执行涉农案件时,要挑选重点人物开展执行工作,尽可能地加大案件的群众关注度和震慑力度。比如借贷纠纷案件,一般借款人都是村中以前比较有实力、名声相对较好的村委会干部,对该类被执行人的执行工作往往更能引起群众的关注,对这部分群体采取强有力的执行措施也更能起到一个良好的示范作用,以重点突破带动全局,加大案件执行的震慑力度,有利于后续执行工作的开展。

    把握重点执行时机。由于农民的耕种、收获严格按照季节来进行,所以他们的投入与支出具有明显的季节性,特别是生活条件较差的被执行人,春耕、秋收期间手头较紧,有限资金基本用于农业生产,这时如对他们采取措施,往往直接影响当年生产的正常进行,促使矛盾激化,造成被执行人的对立情绪,导致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佳。而在秋收后、春节前进行执行,被执行人往往会有部分积蓄,特别是在春节,亲朋好友相聚一处,被执行人也会积极主动地履行义务,如在这一阶段开展集中执行,往往事半功倍,能够有力地保证执行案件的有效执结。

    做好执行统筹安排工作,节约办案成本。因被执行人大都在农村,对其住址比较难查找,所以在执行前需提前规划好执行路线,并将全部案卷随身携带,沿途开展执行,在找不到某一个被执行人的情况下,可先去寻找沿途的另一案件被执行人,节约执行时间,同时联系好相关的乡镇干部和村干部,让他们一同劝说被执行人,提高案件执行成功率。

    注重法制宣传教育。强制执行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只有让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才能够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数量,而要改变农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的局面,为涉农案件执行营造良好的氛围,就必须要加强关于执行工作的法制宣传教育,让群众懂得拒不执行、暴力抗拒执行的法律后果,通过送法下乡、送法入户、巡回审判、公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切实做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和谐一村”,努力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

    争取基层组织支持执行涉农案件。执行涉农案件必须注意处理好执行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执行人员要始终紧绷维护社会稳定这根弦,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佳结合。农村基层组织熟悉当地的情况,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有关信息,可以协助法院做正面工作。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协助作用,防止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营造良好的外部执行环境。

    尽量促成和解。我国乡村都是熟人社会,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之间往往有密切的关系,抬头不见低头见。尽管双方对簿公堂,但如果被执行人能够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的话,那么这种原有的密切关系还有可能延续。执行人员应尽努力,在遵循自愿平等的前提下,多做耐心细致的工作,找准双方利益的切入点和平衡点,必要时可邀请双方的亲属帮忙做工作,促使双方在不割舍原有联系的情况下执行好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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