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3577号民事裁定书
男方于2010年婚姻存续期间向债权人王少星借款1500万元,约定了利息。此后男方陆续向债权人还款,女方于2014年通过女方个人银行账户向王少星还款80万元。债权人起诉男方和女方,要求两人还款1500万元并支付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该借款发生于男方和女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从事经营活动,与其配偶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女方的银行账户亦曾向债权人王少星归还款项,故案涉借款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审法院判决男方和女方向债权人还款。
女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但仅通过女方这一笔银行转款的行为,即认定女方具有对男方所借1500万元债务追认的意思表示,依据不足。二审法院改判由男方向债权人还款。
债权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认为,虽然女方曾于2014年向王少星转款80万元,但原审判决认为仅通过这一笔银行转款的行为,即认定女方有对男方所借1500万元债务追认的意思表示,依据不足,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为案涉借款1500万元,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王少星负有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明责任,亦无不当。最高院裁定驳回债权人的再审申请。
【律师观点】
对于男方个人对外的大额借款,债权人如果想追究配偶女方一方的还款责任,就必须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本案中债权人从共同经营和事后追认这两方面进行了尝试,但没有获得法院支持。女方曾经向债权人转账80万元,债权人认为属于事后追认,但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但是,如果女方在转账时注明还款,可能本案判决结果就很不一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