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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先生一时糊涂被保姆骗走房产,赠与房产可以收回吗?-深圳离婚律师李涛

发布者:李涛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1日|分类:婚姻家庭 |546人看过


生活永远比法律条文更精彩,笔者今天看到一个刚刚生效的判决,分享给大家。


案号:(2019)闽01民终9154号


一、案情简介:


原告陈先生是一名美籍华人,2018年回国居住期间,2018年5月20日经人介绍被告袁女士到家中做保洁,两人认识才两三天就开始同居生活。


2018年5月28日,陈先生在福州买了一套房,登记在袁女士名下,全款121万元均由陈先生支付。


2018年6月11日,袁女士拿到房产证。


2018年6月26日,袁女士拒绝和陈先生联系。


2018年8月24日,陈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房产,袁女士协助陈先生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一审法院查明,袁女士与案外人侯某于2003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18年9月25日登记离婚。


二、法院判决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院认为,陈先生与有配偶的袁女士婚外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因而确认房产赠与行为无效,房产应当返还给陈先生。


袁女士不服提起上诉,称房产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也不是附条件的赠与,并不是基于同居关系而附条件成立的,因此赠与行为有效,不应当撤销。


陈先生辩称:我和袁女士认识之初,她说已经离异,为逃避前夫的纠缠才到福州工作,陈先生提出想找个伴侣共同生活并照顾自己终老时,她欣然同意。两人同居后,袁女士就提出要买一套房供两人未来共同居住,因此我才会在认识她一周之内买了这套房。房产登记完成后,她马上就翻脸不认人,可见她是基于牟利的目的,其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


二审法院支持一审法院的观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律师评析


本案法院判决的关键点在于查清了袁女士婚外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从而以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为理由,判决赠与行为无效。


我们假设:袁女士在同居前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那么法院会怎么判?


如果本案中袁女士在同居之前已经离婚,那么陈先生赠与她房产的行为已经完成,房产已经登记过户。尽管陈先生主张袁女士哄骗自己想共同生活,从而造成自己误判,但是想举证存在欺诈而赠与民事行为可撤销,难度就很大了。


因为尽管陈先生的陈述很可能是事实,但是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袁女士也不认可欺诈的说法,因此法院很难认定存在欺诈,从而支持陈先生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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