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案号:(2016)川13民终1474号
案情:何某系敬某的姐夫,李某、敬某原系夫妻关系。2007年何某将一套房产卖给李某和敬某,2014年两人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该房产归女儿所有,未办理过户手续。
2015年何某和李某、敬某签订《退房协议》,李某、敬某自愿将房产退还何某。后因李某、敬某未能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何某起诉要求法院确认《退房协议》有效。李某反诉,要求法院确认《退房协议》无效。
法院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李某、敬某两人协商一致将房产卖给何某,事实上共同撤销了对女儿的赠与。因此,《退房协议》有效。
二、律师评析
1、夫妻双方离婚时将共有房产赠与子女但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双方对该房产另行处分的,可视为对前述赠与的撤销,该共同撤销行为有效。因为:1、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产以登记为准,房产未办理过户手续之前,李某、敬某仍是所有权人。
2、该房产属于夫妻共有,离婚后两人重新达成协议,将房产售予他人,是有权处分,视为撤销了对女儿的赠与。
3、两人协商一致撤销赠与,不同于单方撤销赠与。因为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处分,是具有整体性的,比如一方得房另一方得车和现金补偿,共同赠与女儿也是一样,往往是综合考虑的结果。如果允许一方单独撤销赠与,可能会损害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具有道德风险。
但是双方协商一致共同撤销赠与,没有道德风险,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侵害到女儿的利益。因为女儿是无偿受让,在女儿取得房产所有权之前,无权干涉父母对房产的处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