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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深圳离婚律师李涛

发布者:李涛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7日|分类:抵押担保 |1397人看过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新闻发布会并回答了记者提问。这个司法解释对于广大从事民商事诉讼的律师而言是非常重要的,笔者第一时间组织律师团队成员进行学习,并就里面的部分内容进行解读。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2002年最高院发布的,当时确立了很多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对于民事诉讼有很大的指导意义。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出台,里面有一些内容与《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相冲突,加之《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经实施了十八年,司法实践发生了很大变化,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四年时间,多次征求意见,终于完成了此次修订。


此次修订涉及的内容很多,专业律师应当反复研读,仔细研究。下面笔者只谈体会比较深的部分内容:


一、书证提出命令制度。


在离婚案件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明明知道对方有一笔财产,比如小产权房,有购房合同,但是对方就是不拿出来,而且我方律师到房管局也查不到这种小产权房的资料,那么就需要用到“书证提出命令制度”了,向法院提出申请,强迫对方拿出这份证据。


2015年民事诉讼司法解释首创这一制度,但是比较简单。新的证据规则就非常详细了,对“书证提出命令”申请条件、审查程序、书证提出义务范围以及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的后果进行规定。


此外,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也遵从书证的证据规则。以后如果离婚案件中知道对方有一笔财产但是证据在对方手里的,可以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法院审查通过后,如果对方拒不交出这份证据,那么法院将采信我方的观点,对方承担不利后果。


二、电子证据的使用


离婚案件和很多民事案件中往往没有合同,很多信息都是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传递的,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的一种。新的证据规则对于电子证据进行了详细规定,是一大亮点。


1、电子证据的种类:(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基本上常见的电子信息都属于电子证据的范畴,比较全面。


2、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


新规则九十四条规定,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电子证据,法院可以确认真实性,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司法审判中常见一种情形,双方业务往来过程大部分是通过微信聊天完成,没有合同,被告故意躲避债务不到庭参加诉讼。如果原告在庭前通过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法庭确认了对方微信号的真实身份,那么即使被告不到庭,法庭也可以根据这条规定,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并结合其他证据作出不利于被告的判决。


离婚家事案件中,家务事算不上“正常业务活动”,是不是也可以运用这条规则,在被告不到庭的情况下,法院凭真实的微信聊天记录作出不利于被告的判决呢?


三、完善诚信诉讼制度


新规则对于诉讼当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诚信诉讼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他们当场签订诚信诉讼保证书,如果查明他们说谎的,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处罚,轻的罚款、拘留,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有意思的新规则是: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场,就案件的有关事实接受询问.......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


在离婚案件中,原告必须到庭,但是被告经常不到庭,而是委派律师出庭,有时被告会让律师做出一些不可信的陈述。以后可以运用新的证据规则,说服法官要求被告本人出庭,签署保证书,逼迫被告放弃侥幸的想法,还原事实的真相。日后一旦有证据发现被告在说谎,可以要求法院追究被告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总之,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有很多新内容需要诉讼律师不断学习研究,在日后诉讼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这些新规则,达成更好的诉讼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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