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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已查明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在判决离婚时一并处理-深圳离婚律师李涛

发布者:李涛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5日|分类:婚姻家庭 |476人看过


一审:(2018)渝0241民初3402号 


二审:(2018)渝04民终833号


裁判要旨:


离婚纠纷案件中,对于查明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不能以双方当事人对财产价值未协商一致为由拒绝裁判,或者另案处理,应该由双方当事人通过竞价或鉴定评估确定价值。


案情:


男方张某起诉离婚,生育一子一女,男方使用女方何某信用卡欠债6.8万元,婚后共同按揭购买小汽车一辆,14万余元,起诉时尚欠按揭贷款5万多元,双方对车辆的价值始终未协商一致。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双方各抚养一个孩子,信用卡债务由双方各承担一半,驳回男方其他诉讼请求。


女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改判小汽车归男方所有,男方补偿女方3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离婚诉讼的司法实践中,有下列四类财产可能不在离婚案件中处理:一是离婚时财产分割头绪众多,一时难以查清的;二是离婚时没有取得所有权的房屋;三是涉及第三人的财产;四是一方有故意隐瞒、转移财产等行为,但是离婚诉讼中难以调查到的。


如果属于难以查清的财产分割问题,一般做法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


2、本案中,小汽车不属于难以查清的财产分割问题。二审法院认为,已查明小汽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以价值不明为由没有进行分割,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虽然双方没有对小汽车的价值达成一致,但是法院根据车辆折旧情况,酌情判决男方补偿女方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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