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涛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从一则案件看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认定-深圳离婚律师

发布者:李涛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141人看过


案例: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渝民终382号,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债权人胡某和债务人袁某是亲戚关系,袁某和丈夫余某是夫妻关系,余某常年在港澳居住,很少回内地,两人一起抚养袁某和前夫生的女儿。债权人胡某向袁某账户分别转账10万元、8万元,有借条,袁某承认民间借贷的事实。胡某请求法院判令袁某及其丈夫余某共同偿还18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查明,第一笔10万元,袁某陈述借款用于自己治疗荨麻疹,余某不认可袁某治疗荨麻疹的事实。债权人胡某也主张是袁某用于医疗,但是借款金额比较大,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胡某无法证明这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笔8万元,胡某、袁某陈述用于女儿在澳门读大学的学习费用,余某知晓女儿在澳门读大学的事实,法院认为,8万元借款没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子女抚养教育费用,因此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判决:第1笔10万元由袁某独自偿还,第2笔8万元由余某和袁某共同偿还。


家事法库首席李涛律师评析: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一方对外举债,配偶是否需要偿还?法院判决此类案件时,最重要的考量就是借债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债务,债权人不需要举证配偶是否知情或认可,就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债务,通常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债权人举证的难度比较大,很少能举证成功)。


哪些开支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的解释,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等八大类。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