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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同居买房写一个人名字,分手后怎么分割?

发布者:李涛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2日|分类:婚姻家庭 |1124人看过


案例:


广州一小伙小伟爱上了同事珊珊,两人恋爱同居期间买房,登记在珊珊名下,房产总价66万元,首付款20万元,其中小伟支付了15万元,珊珊支付了5万元,另有46万元按揭贷款。天有不测风云,公司将小伟调离到外地工作,两人没有在一起工作后,感情逐渐变淡,终于分手。分手后,小伟起诉珊珊,请求法院依法分割房产。


法院认为:


1、两人是恋爱同居关系。


小伟请了一名证人到庭作证,还有其他几名证人的证言,并提供了两人订婚的照片等证据,证实了两人是恋爱同居关系。


2、房产虽然只登记在珊珊一个人名下,但是小伟有权参与分割。


小伟提供了支付15万元首付款的银行流水凭证,珊珊主张15万元是借款,但是没有提供相应的借条,法院不予认可。结合两人同居的事实,支付首付款的时间,法院认为房产是两个人共同出资购买的。


法院判决:


房产归珊珊所有,剩余按揭款由珊珊偿还,珊珊应支付小伟补偿款25万元(因为房产有升值溢价)。


家事法库首席李涛律师评析:


1、此类案件比较常见,双方恋爱同居期间通常感情很好,以结婚为目的,经常会赠与财产,频繁发生经济往来。由于往往没有书面证据,财产的性质约定不明确,一旦分手后容易因大额财产尤其是房产问题发生纠纷。


本案中,小伟支付的15万元首付款,从法律性质上可以有至少4种不同理解:彩礼、赠与、借款、同居期间共同购房。


如果理解为彩礼,因结婚未成,小伟可以要求返还15万元,但无权要求得到对应的房产升值部分的溢价。


如果理解为赠与,现金资产一旦交付给受赠人,小伟无权要求返还。


如果理解为借款,小伟可以要求返还15万元及对应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无权要求得到对应的房产升值部分溢价。


本案中法院按照最后一种理解,同居期间共同购房,按照按份共有的原则进行分割,小伟除了得到15万元以外,还得到了对应的房产升值部分溢价。法院认定为同居析产纠纷,是建立在小伟主张的证据基础上。


2、主要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十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第十一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3、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结婚后夫妻财产制,是典型的共同共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区分份额,只有离婚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时,才能确定各个共有人应得的份额。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只能按照按份共有处理,能确定出资额的,各自所占份额按照出资额确定。


4、小结


同居期间买房分手后发生纠纷的案件比较常见,分手后房产如何分割?根据证据不同,法律定性不同,案件的判决结果可能会有比较大的差别。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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