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是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共存。有约定的优先适用约定,没有约定的适用法定。
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适合哪些人?
根据笔者的经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可以在很多情况下发挥作用,比如:
1、双方财产相差太远,一方平民一方富翁,富的一方担心对方看上自己的钱而不是人。
2、一方或者双方都是再婚,结婚前已经积累了一定身家,担心因婚姻被人分走财产。
3、一方为表达爱意或者其他目的,口头答应将某房产送给另一方。另一方如果没有书面协议的保护,这种赠与往往容易落空。
4、夫妻感情不合,有离婚可能,但是因为财产纠葛不清,长期拖着不办,成为僵尸式婚姻。
三、实操要点:
1、签署协议要双方一致同意才行,一定要书面形式。
2、最好办理公证。公证员会审查双方签署协议时的身份、精神状态,财产状况等,避免日后协议的效力被否定。公证还可以阻却《合同法》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赠与一方单方撤销权。
3、涉及房产、车辆等需要过户的,尽量办理过户手续,以免日后分歧。
4、协议内容最好请专业律师把关,几个字的差别有可能导致你的权利受损。
四、协议的种类
婚前财产约定、一方婚前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共同财产约定为一方个人财产等。
最后附一个实际发生的案例,供大家研读。
案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终4147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邓某和被告李某系夫妻,签署有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一处房产归被告单独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此后原告反悔,请求法院撤销该份协议书,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称:
一审法院对夫妻财产约定出具的时间、背景、过程未进行查明,错误认为协议签订不存在欺诈、胁迫明显错误。协议是我抄写的,并有视频可以反映签署协议时的真实情况。夫妻财产约定签订时,邓某因李某的欺诈对协议内容和夫妻财产权益存在着重大误解;协议的签订严重损害了邓某的权益,存在严重的显失公平。协议签订后,邓某被赶出了承租房屋。双方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明显存在婚姻法中属于可以撤销的情形。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