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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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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离婚时孩子抚养权僵局:双方轮流抚养

发布者:李涛律师|时间:2019年05月30日|分类:婚姻家庭 |315人看过


案例:


应某和邓某系夫妻,应某起诉离婚,要求女儿随应某共同生活。邓某同意离婚,但主张女儿应随邓某共同生活。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女儿随邓某共同生活。应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在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条件、抚养能力、小孩生活状况等情况后,提出调解建议:双方可以半年或一年为周期轮流抚养。应某和邓某在法官耐心疏导下,最终接受了法院提出的调解方案,签署了按半年周期轮流抚养女儿的调解协议。


律师观点:


双方轮流抚养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根据此规定,在审判实践中,轮流抚养子女,一般需要由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予以认可。也就是说,双方轮流抚养只能由双方协议的方式达成,而不是法院直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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