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应某和邓某系夫妻,应某起诉离婚,要求女儿随应某共同生活。邓某同意离婚,但主张女儿应随邓某共同生活。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女儿随邓某共同生活。应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在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条件、抚养能力、小孩生活状况等情况后,提出调解建议:双方可以半年或一年为周期轮流抚养。应某和邓某在法官耐心疏导下,最终接受了法院提出的调解方案,签署了按半年周期轮流抚养女儿的调解协议。
律师观点:
双方轮流抚养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根据此规定,在审判实践中,轮流抚养子女,一般需要由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予以认可。也就是说,双方轮流抚养只能由双方协议的方式达成,而不是法院直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