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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两口婚后买房,父母借款70万元,竟然差一点就被认为是无偿赠与?

发布者:李涛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9日|分类:债权债务 |416人看过

一、案情简介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黄某男,余某女是夫妻关系,婚后买房,2013年,余某女的父亲在开发商处刷卡8万元作为购房定金,余某女的父亲向黄某男汇款2万元。之后余某女的父亲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60万元,委托支付给黄某男,贷款获批后60万元全部划入黄某男的账户,黄某男将62万元全部用于买房。房产登记在黄某男一人名下。


2006年,余某女向其父母出具《借条》,载明:“黄某男,余某女向余某女的父母借款70万元,用于买房。”《借条》由余某女一人签名。


2016年,黄某男,余某女离婚诉讼。余某女的父母主张70万元系借款,但黄某男认为是余某女的父母向小两口的赠与,没有必要还款。


余某女的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黄某男,余某女还款7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还款70万元,被告黄某男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黄某男不服二审,申请再审,高院裁定驳回黄某的再审申请。


对于70万元已经“交付”给黄某的事实,各方都没有争议,争议焦点是:70万元是“借贷”还是“赠予”?


二、各方观点及事实部分


黄某观点:1、70万元款项已经交付给黄某,符合赠予要件。2、余某女的父母与余某女恶意串通,虚假诉讼。


余某女父母的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不适用本案情形。



三、律师点评


本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一)主要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二)事实认定部分


法院对于本案是否能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上述规定,其实是比较犹豫的。为此,一审法院特意查明了如下事实:


1、余某女向其父母出具的《借条》虽然落款时间是2013年,但其实是在2016年补签的,此时黄某男和余某女正在闹离婚。


2、黄某男的父亲黄乾康出具了一份《证明》,说明70万元是借款。法院特意传唤黄乾康到庭说明情况,黄乾康证明借款属实。


(三)法院做出裁判的法律依据:


1、法院认定是借贷而非赠与,很大程度上是基于黄某男的父亲黄乾康的证言。黄乾康是黄某男的近亲属,其证言的证明力显然更高。


至于余某女的《借条》,其实并没有被法院采信,因为一则余某女当时正在闹离婚,她的倾向性是非常明显的,二则签名时间故意提前,三则只有余某女自己的签名,没有黄某男的签名。这也是黄某男一直坚称余某女和其父母恶意串通,虚构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因之一。


2、《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上述规定,应当理解为是在基于父母有赠与的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而本案基于已查明的事实,父母并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


四、律师感言:


1、打官司很大程度上就是打证据,不在充分查明证据的基础上大谈法律适用,容易误入歧途。我也看过一些法律人士对本案的分析文章,讨论法律适用问题,但是都没有对一审判决书进行认真研读。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其实并不复杂,主要就是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理解。


2、如果本案中黄某男的父亲黄乾康没有出具那份证明,判决结果完全有可能逆转。在一审法院已经认定借贷事实,又没有新证据能够推翻的情况下,黄某男提起上诉和再审,基本败诉已定。


3、按照国内的民事诉讼程序,大部分甚至全部的事实都是一审法院查明的,二审法院主要是审查法律适用。因此,要高度重视一审,委托专业律师代理。


4、从案例看如何预防:中国的父母大都是舍得为子女付出全部的,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现象比比皆是,绝大多数没有留下任何书面证据,小两口感情好的时候无所谓,一旦夫妻离婚,就非常容易引发纠纷。因此建议:父母出资时如果是借款给小两口的意思表示,务必让小两口出具借条,小两口夫妻两人都要签字。


判例案号:(2016)川0191民初10102号(一审),(2017)川01民终字4796号(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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