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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未成的婚内离婚协议是否能作为法院定案的证据?

发布者:李涛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9日|分类:合同纠纷 |402人看过

昨天接到一起咨询案,双方准备离婚,共有一处房产,预计三个月后才能取得房产证,当事人咨询,可否双方签署一份《离婚协议》,待取得房产证之后再去办理离婚手续?


本律师认为,离婚协议不是普通的民事合同,而是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书面约定,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是离婚协议生效的必备条件。


也就是说,离婚协议是附条件的协议,即以“离婚”为生效条件,若离了婚,协议内容就有效;若还没有离婚,条件不成就,协议当然不能生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因此,当事人采取上述做法是不利于保护自己权益的。


我们再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则判例:“莫君飞诉李考兴离婚纠纷一审案”。


原告莫君飞草拟离婚协议一份交给被告李考兴。李考兴答应如果儿子由其抚养和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为女方,价值20万元)归男方所有的,愿意去办离婚手续。

之后原告将该宅基地过户到被告名下,但被告反悔不愿意离婚。


法院认为,原告莫君飞于2010年5月草拟离婚协议一份交给被告李考兴,虽然李考兴口头答应离婚,且双方履行了共同财产分割的部分,可以认定双方对离婚达成了合意,但是由于李考兴并没有在协议上签名导致离婚协议欠缺合同成立的要件,且事后李考兴反悔不愿离婚,因此不能根据仅有一方签名的离婚协议判决双方离婚。


本案离婚协议是属于婚内离婚协议,所谓婚内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本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婚内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本案被告没有在离婚协议上签字,离婚协议当然没有生效。即使被告签了名,在没有办理离婚登记之前,离婚协议还是不生效,法院已经明确阐述了这一观点。


回到本文开始的那个咨询案,当事人采用先签离婚协议,等取得房产证之后再去办离婚,显然是行不通的,如果对方反悔,之前的协议等于白签。本律师建议当事人采用签署婚内财产协议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具体内容见下一次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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