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系某铸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0年2月19日,某铸造公司因资金周转,向张某借款4万元,并出具加盖公司公章的收据一份,收据中未记载宋某的任何信息。上述款项经多次催要未果后,张某将某铸造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偿还借款,并将某铸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某一并作为被告起诉。
平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铸造公司欠原告张某借款4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偿还。但因本案收据中仅加盖了被告某铸造公司的公章,未有宋某作为借款人的相应记载,且未有证据证明宋某作为某铸造公司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故对原告主张的宋某为某铸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应对本案借款承担还款责任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本案借款应由某铸造公司承担偿还责任。
文章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