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鸣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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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似确定无疑的小案子,如何争取最大利益?一则成功的侵权案例

发布者:项鸣宇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3日|分类:侵权 |33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这是一起弱电井失火造成的赔偿纠纷案件。虽然在生活中这种案件不常见,但在不同的案件中,哪怕领域跨度再大,也不论案件大小,办案思维还是相通的。最终还是责任心的问题。

基本案情:

某小区内的弱电井发生火灾,消防出了简易调查认定书,记载起火原因为负一楼弱电井“电气电线故障”。该小区有四家电信、网络运营商,而失火的弱电井内,四家的设备或线缆都可能有。物业公司垫付了60余万元维修后,向这四家运营商追讨费用未果,起诉到法院。

办案过程:

我代理其中一家运营商被告,在洽谈时就研究了相关案例,发现绝大多数案例都是平均分担损失,难点在于如何尽量减小客户的赔偿。在办案过程中,还是发现了不少突破点。

第一,我发现传票上的案由错误。传票上的案由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这是指商场等公共场所的情形,明显不是本案弱电井这种意义上的公共空间;本案是物业公司垫付了维修费用后向可能的责任人追偿,可以列为一般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或者“追偿权纠纷”。

第二,在研究原告的证据时,我发现原告主张的“损失”,都是维修的费用,属于偷换概念。侵权应该赔偿的,是该小区业主的损失,这和物业事后花了多少钱维修,是完全不同的两件事。比如,一开始装修花的20万,多年后失火时因为折旧实际价值10万,后来再次装修装得更好花了30万,那么显然损失应该按照10万认定,而不是30万。我在庭上打这个比方的时候,法官和陪审员频频点头。损失怎么认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中有明文规定,受损单位和个人应该申报损失并经价格鉴定部门鉴定,以此来统计经济损失。本案业委会和物业自己未申报,才导致无法查明损失数额,而证明损失的大小,这件事本身就是原告方物业公司应该尽到的举证责任,从法理上来说,法官完全应该向物业释明是否申请鉴定,如不申请的,因未尽到举证责任,直接驳回诉讼请求。如果鉴定,我们也不怕,总费用一定也比现在主张的要少得多。

第三、我向客户公司技术负责人请教了大致的技术细节后,判断几乎不可能由我方先起火,即引发火灾。第一次开庭我还请他出庭,讲解我方所用的材料为什么不可能率先起火。

第四、在这位技术负责人的陪同下,我还到现场实地考察,发现物业的几个点:1、失火的这一单元地下室有床褥等物品,可能是供物业工作人员午休,牵了电线并有人在电线上晾衣服;2、电井旁堆放了不知谁的装修材料,其中还有木材等易燃品,物业管理不到位;3、强电箱裸露在外,未置于强电井;4、电井内还有物业自己的安防设备、线路;

第五、我们还发现电井未用防火材料逐层封堵,经查,《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设设计防火规范》有相关规定,这还涉及到开发商的责任,并由此联想到该小区一开始有没有通过消防验收的问题。如果真的一开始就没有通过消防验收,则开发商也要拉进来分担责任,多一个主体分担,总没坏处。

第六、为了查询一开始有没有通过消防验收、平时消防检查有没有出现过问题(例如消防栓没水、 灭火器过期或缺失、占用消防通道等等),以及事发当时的详细情况等等,我开好介绍信去区消防局调查,不出所料,只收了材料然后答应请示领导。之后第三天消防还没回应,我立即将准备好的调查取证申请书交给法院。这方面这位法官还是挺负责的,亲自到消防调取材料。但是连法院亲自上门,消防也只给了事发时的笔录,其他概不提供。不过这份笔录在庭上起了非常大的作用,正是这份笔录,记载了事发时,大门的保安跑去救火,导致消防车进不来,耽误了很长时间。这说明物业没有根据相关规定做预案和演练,才会出现这种问题,物业也是有责任的,至少要为继续扩大部分的损失负责。

第七、原告将保安的巡逻签到表作为证据,证明物业尽到管理义务。事发是在2017年3月,提交的签到表是2017年1月到4月,但是这些签到表上标明的文件版本时间是2017年7月,明显是事后补充的伪造证据。

第八、我们还发现在弱电井内,有另外一家电信运营商XX公司的设备箱,但物业没有把它作为被告。客户告诉我XX公司实际上已退出市场好几年了。但从法律上说,也应该把XX公司拉进来,查明事实之后再排除,而不能由原告预先免除它的责任。

这个案子开了两次庭,过程中我适时提出了以上观点,一方面是向法官展现了专业度,另一方面是暗示:如果裁判结果对我方不利,我方上诉的话,这个案子就还有许多细节需要深究。经过法官的劝说,且我确认法官领会了上面两方面的意思后,对追加开发商和XX公司作为被告的主张,我也策略性地进行让步,给足了法官面子。

因为我方在被告中排名最后,所有流程都是另外三家先发言,另外三家提出的意见大致归纳如下:1、物业公司主体不适格,无权提起本案诉讼;2、装修工程没有招投标;3、根据机房租赁合同显示,此处无设备;4、无证据证明起火由我方造成。

判决结果:

经过庭审,最后这个案子损失的认定还是按照物业主张的数额,但判决物业承担60%,其他各家运营商每家10%。可以说法官在比例上照顾了我方,但金额确实不好认定,图省事就全额认定了。不论从法理还是证据上来说,按物业申报的全额认定损失,肯定是值得商榷的,但如果让物业公司承担得太多,一方面从实体正义的角度来说不公平,另一方面也确实达不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客户本来的预期是,大概就是四家被告平均分担,也就是承担25%,然后总体金额能砍一点就砍一点,所以对只承担10%的结果超出预期地满意(即使是总金额不变的情况下)。一审物业没有上诉,我方也没有上诉。虽然其中另一家运营商上诉了,不过并没有实质性突破,因此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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