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鸣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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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xx世纪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项鸣宇律师|时间:2018年11月22日|分类:保险理赔 |4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为车主,将货车挂靠在物流公司。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维修估价及车损鉴定不认可,不予理赔,故委托我所起诉保险公司。

   本案争议在于第一,未实际维修是否可以理赔;第二,单方委托鉴定的效力。

   关于第一点,我们认为,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条件之一是,被保险人的财产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失,即只要保险事故给被保险人造成实际损失,保险人就负有按照损失大小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该损失不以修理或不修理车辆而发生转移,修理仅仅是为恢复车辆原状或使用价值而采取的一种救济手段。受损是因,修理是果。车辆没有进行修理就没有损失的观点混淆了原因与手段的关系。不管修理与否,损失就在那里,客观存在。至于是否修理,被保险人完全有权依据车辆受损情况的大小而自行决定。当事人权衡之下,认为车辆所受损失较大,与其花费大额费用修理一辆受损的车,还不如用修理费用买一辆新车,完全可以放弃修理。修理仅仅是恢复受损车辆价值或使用价值的一种手段,是车辆受损后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即只有存在车辆受损的事实才有对之进行修理的必要,受损是修理的前提条件,而并非修理产生车辆的损失。因此,即使被保险人未对车辆进行修理,车辆价值受损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保险公司应对保险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关于第二点,其一,保险公司对维修估价及车损鉴定不认可,又未及时要求重新鉴定,可以视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其二,出具车损鉴定的单位,经营范围含有交通事故车辆价值评估、涉案机动车司法鉴定评估,且该公司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鉴定机构名录中,具备一定公信力;其三,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足以推翻该鉴定。因此,该鉴定能够作为判案依据。

    以上观点均被法院采纳,判决我方胜诉,支持了我们全部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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