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某种情形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需要支付一定经济补偿或赔偿。
这些规定都是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但是,存在下列情形的,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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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劳动者存在过错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标准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制定必须合理合法的。
3、劳动者在工作时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对本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被用人单位得知并提出,而劳动者仍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的手段与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因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
用人单位因经济问题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因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2、因企业转型、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过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但仍需裁减人员的。
3、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
用人单位因经济问题裁员的,应当优先保留订立无固定期限或较长期限劳动合同和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员工。如果是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调整而裁员的,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同时,因为劳动合同的终止,如果用人单位保持原待遇或提高待遇与劳动者续签,劳动者拒绝的,也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反之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或降低待遇与劳动者续签,劳动者拒绝的,则需要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