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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X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柯聪聪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4日|分类:综合咨询 |18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以西检公诉刑诉(2019)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X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裘某出庭,指控:2019年8月15日夜晚,被告人姜X饮酒后驾驶浙A×××××号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从本市香格里拉中XX出发,途经延安XX、凤XX、环城西XX、西湖隧道西XX、南山XX等道路行驶。至2019年8月15日22时12分许,当其驾车沿南山XX由北向南行驶至玉皇山路口时停车熟睡于车内。随后经群众报警,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湖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吸检测,显示被告人姜X酒精含量为197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确认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3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被告人姜X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姜X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
被告人姜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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