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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转移财产怎么认定

作者:李海文律师时间:2022年09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27次举报


  对于界定恶意转移财产,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作了规定。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

  那么,对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是如何处理的呢?该解释也同时规定“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即: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李海文律师(联系电话:13726221102;微信号:13726221102),法学学士。目前参与湛江地区某房地产开发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湛江
  • 执业单位: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820********2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