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遇到当事人咨询被起诉离婚,自己躲起来,法院找不到人就判不了离婚?或者自己起诉离婚,对方躲起来,怎么办的问题。是否真的不能判决离婚?
无疑,很多当事人有这样的疑问,但该想法并不可取。虽然离婚被告确实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但被告不到庭,是否真的无措?经检索《婚姻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查阅近几年类似案例,法院观点大多认为,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到庭,但原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仍可在法院公告送达后判决离婚,但若涉及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权问题,因被告不出庭无法核实财产、债务,故大多暂不处理财产分割,孩子则由原告抚养。后期,原告仍可提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
公告情况下的常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充分证据有:第三方出具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证明、多次家暴的出警记录、二次离婚诉讼的第一次诉讼判决等等,具体取证,可以咨询律师后确定取证方案。
以下分享一个真实案例: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4)朝民初字第26641号
案 由: 离婚纠纷
高亮本词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自行相识,2008年5月双方确定恋爱关系,2008年9月3日双方登记结婚,于2009年4月23日生育一子王宇x。由于婚前双方相互了解较少,感情基础薄弱,导致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争吵,被告对孩子也是不管不顾的态度,极少关心孩子和疼爱孩子。2012年年初原告带着孩子搬出家与被告分居生活,双方因感情不和已经分居两年多,孩子从出生至今一直有我抚养,现我与被告已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我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离婚,婚生子王宇x有我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 被告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9月3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4月23日生育一子王宇x。庭审中,原告称其与被告已分居两年,被告一直有赌博的习惯,2010年7月拆迁后,原、被告曾搬至顺义区居住一段时间,被告一直赌博,很少回家,于是原告就带着孩子搬出去居住。与被告分开居住后,原告曾与被告协商过离婚,但未果。在2013年5月,因为孩子生病曾经见过一次被告,之后与被告再也没有联系、也没有见过面。原告称2010年7月,由于土储对x处进行了拆迁,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人系被告,原、被告及双方所生之子均为拆迁被腾退人,拆迁补偿款为1979798元,用其中的741352.35元购买了两套回迁房。原告认为以上的财产应当有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以上房产未有房产证且可能涉及案外人,故不再本案中予以主张。另,原告称被告在外借给了他人许多钱,有很多债权,部分债权已经法院文书确认过,还有部分,在原、被告手中都有欠条,但须进一步核实。原告认为这些债权也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现阶段证据不够充分且被告未出庭应诉,故对该部分财产也希望另行主张。针对孩子的抚育问题,原告称婚生子王宇x自出生起一直由其照顾抚养,被告对孩子不管不顾,现阶段亦由原告独自带着孩子生活。另查,原告现从事导购工作,月平均工资约三、四千左右。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调解书、房屋搬迁腾退补偿协议、结算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据原告称,原、被告双方已经分居二年,双方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均未再有联络。原告现阶段亦不知被告的具体住所。现原告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结合双方目前生活状况,本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业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婚生子王宇x长期与原告共同生活,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以及成长环境的角度考虑,原、被告离婚后王宇x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应向王宇x给付抚育费,具体数额本院酌定。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放弃了答辩及质证的权利,不影响对本案的审理,本院将据已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蒋×与被告王×离婚; 二、原告蒋×与被告王×所生之子王宇x由原告蒋×抚养,被告王×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一千元,至王宇x满十八周岁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蒋×的其他诉讼请求。文书正文
原告诉称
被告辩称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
裁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