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慧律师

  • 执业资质:1500120**********

  • 执业机构:重庆立标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医疗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承揽合同中工人受伤谁承担责任?

发布者:王明慧律师|时间:2022年09月15日|分类:合同纠纷 |6854人看过


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常见和普遍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第十七章第七百七十条,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在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中,业主作为定作人,装修公司或者“包工头”作为承揽人,装修工人在装修过程中,自身受伤的,定作人业主一般不承担责任,定作人业主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比如,业主明知装修公司或私人装修散工没有相应装修资质,仍选择该装修公司或装修散工的;业主没有尽到基本的安全提示义务的;业主有其他指示过失的。

  律师补充:

  承揽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承揽合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目的。二是,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三是,承揽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

  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质量完成交付的工作。完成定作所需的原材料,可以约定由承揽人提供或由定作人提供。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应按约定选购并接受定作人检查;定作人提供的,承揽人应及时检查,妥善保管,并不得更换材料。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时,应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和检验,以保证工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应符合约定的质量,承揽人对已交付工作成果的隐蔽瑕疵及该瑕疵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定作人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定做人需支付的报酬和材料等费用的标准,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如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依通常标准支付。为了使承揽人及时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应依约定及按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协助承揽人工作。对承揽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定作人应及时检验,对符合约定要求的,应接受该工作成果。超过约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定作人负受领迟延责任。



免责声明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