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明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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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不配合生孩子,另一方可以起诉离婚吗?

发布者:熊明娟律师|时间:2022年08月16日|分类:婚姻家庭 |1684人看过

周某与丈夫王某在夫妻生活和生育子女方面存在无法调和的矛盾,两人婚后几乎没有夫妻生活。丈夫拒绝配合生孩子,周华认为二人感情已破裂,要求与其离婚。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双方生育意愿不一致的情况下,可通过解除婚姻关系,使欲生育的一方有可能再婚而实际享受生育权,故准予二人离婚。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规定可知,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之“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来处理。因此,本案中周华与丈夫因为是否生育孩子发生不可调和的矛盾,致使二人感情破裂,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判决二人离婚是合理合法的。

生育权是指公民依法通过两性自然或人工授精受孕、怀胎、分娩以及无性生殖的方法,繁衍养育后代的权利。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虽然男女都享有平等的生育权,但是在一方不同意生育、不配合生育的情况下,另一方的生育权显然无法得到保障,所以在本案中,既然妻子的生育权无法得到保障,并且因此夫妻感情破裂,那么妻子就有权利离婚通过再婚的方式实现生育孩子,最终法院支持了妻子离婚的诉求。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了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实现不能靠公民个人独立完成,它必须依靠作为配偶的另一方的密切配合才能实现。

哪些情况下起诉讼离婚会被支持

一般来说,以下情况下起诉离婚,经调解无效,离婚请求一般会得到法院支持: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7、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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