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占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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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藏风险,这些要点要牢记

作者:邹占才律师时间:2026年01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20次举报
2026-01-22

亲友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十分普遍,不少人因碍于情面未签订正式借款合同,或对利息、还款期限等约定不明确,导致借款到期后无法顺利收回款项,引发借贷纠纷。借款合同作为实践性合同,其成立、生效及履行均有明确法律规定,忽视这些要点可能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这些规定明确了自然人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利息约定的法律后果,以及高利放贷的禁止性规定。

实践中,借款合同的常见风险点主要有四类:一是借贷关系证明风险,仅通过现金交付、无借条或借条内容不完整,导致无法证明借贷关系成立,难以主张还款;二是利息约定风险,约定利率超过国家法定上限(当前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或未明确利息导致视为无息借款;三是还款期限及催款风险,未约定还款期限时,贷款人需提前合理期限通知借款人还款,未履行通知义务直接起诉可能影响维权效率;四是担保风险,第三人提供担保时未明确担保方式、担保期限,导致担保责任无法认定,难以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规避借款合同风险,需做到“三个明确”:一是明确借贷凭证,签订规范的借条或借款合同,注明借款人、贷款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标准(若有)、还款方式等信息,自然人之间借款尽量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等可追溯方式交付款项,留存转账凭证;二是明确利息约定,严格遵守国家利率规定,避免高利放贷,对利息有约定的务必写入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及时补充协议;三是明确担保责任,若有第三人担保,需在合同中明确担保方式(一般担保或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避免担保条款模糊无效。发生借贷纠纷后,贷款人需及时留存催款记录,协商不成时尽快提起诉讼,避免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邹占才律师身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著名律师。双一流重点大学法学专业毕业。凭借专业素养创立云南勇仁律师事务所并出任执行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曲靖
  • 执业单位:云南勇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30320********3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劳动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
云南勇仁律师事务所
1530320********38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劳动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