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燚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8275621236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盗窃罪)

作者:刘燚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07次举报


3、【盗窃罪】(刑法第264、265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盗窃公私财物3000元以上不满8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

2.二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扒窃的;

3.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份以上不满250份的;

4.盗窃鸦片200克以上不满500克、海洛因10克以上不满4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或者淫秽录像带或者光盘30盘以上、淫秽书刊50本以上、淫秽扑克牌或者其他淫秽物品60件以上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盗窃公私财物8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的;

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0份以上不满2500份的。

3.其他严重情节。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盗窃公私财物4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

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00份以上的。

3.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1.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或者客户资金等,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注:此数额为2012年浙江标准,应随2013年盗窃罪国家标准的提高而有所调整)

2.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毁损、流失,无法追回的;

3.盗窃国家一级文物1件以上或者国家二级文物3件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②流窜作案危害严重;③累犯;④造成其他重大损失。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来源:刑事正义

刘燚律师 已认证
  • 18275621236
  • 贵州华赐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5年

  • 平台积分

    899分 (优于76.6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8篇 (优于85.22%的律师)

版权所有:刘燚律师IP属地:贵州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4867 昨日访问量:6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