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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XX与贵州XX真供电局、道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燚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8日 18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程X,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燚律师。


原告程X与被告某局、电力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程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2014年某县小康电变台及线路施工工程劳务费108538元;2、判令二被告以108538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为止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截止2021年1月15日为39073.68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被告某局拟建设工程,经该局领导安排由原告程X承揽,工程材料由供电局提供,原告程X组织工人进场施工。2015年验收。后明细表载明,某县改造工程总投资21.98万元。工程完工后,原告程X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未果,2015年底,原告支付工人工资,后引发信访,2021年2月7日某局作出《关于程X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该意见书载明:“经我们调查核实,你反映的项目改造工程。投资资金为21.98万元。该工程项目由某局发包,某县电力公司承包后分包。该项目由于未完成施工结算,一直未拨付工程款和其它相关后续事宜按照法律途径解决”。2021年3月2日,原告程X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其因承揽某县施工工程劳务费108538元。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作出报告书,该报告书载明,经鉴定,程X施工完成的工程施工费为77967元。


综上,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程X劳动报酬77967元。

二、被告某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程X资金占用费20162.58元。自2021年1月16日起,以7796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该款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程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0.76元,减半收取1235.38元,鉴定费3000元,共计人民币4235.38元,由被告某局负担3400元,原告程X负担835.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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