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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自诉案件办理应注意事项

作者:殷志伟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6日分类:优秀网文浏览:451次举报


重婚罪自诉案件办理应注意事项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重婚罪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侵犯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重婚行为违背了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原则,破坏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影响恶劣,不利于社会和谐。律师在办理案件和接受咨询时经常遇到重婚自诉案件的相关问题,很多当事人对此并不了解,在此,婚姻家事律师对重婚自诉案件中的注意事项进行梳理,以飨读者。

  一、区分是否属于重婚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在司法实践中,重婚主要有以下形式:

  1、有配偶者重婚。有配偶者重婚包括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前者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其认定以登记为准,不论是否同居对法律重婚的认定没有影响。后者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包括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和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这三个重要要件。

  2、第三者重婚。与有配偶者重婚一样,第三者重婚包括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前者是指明知他人有配偶者,仍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后者是指明知他人有配偶者,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二、证据收集要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董某自诉莫某重婚罪立案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即应对其证据进行审查。如缺乏罪证,自诉人又未补充证据的,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如其坚持自诉,可立案后裁定驳回起诉。由此可知,重婚自诉案件应当具备充足的证据,否则只能撤诉或被驳回起诉。因为重婚罪包括法律婚姻和事实婚姻两种形态,所以应区分两种情况收集证据:

  1、法律婚姻:在重婚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所在的民政机构查询双方的婚姻登记情况,若查询到重婚者有两次婚姻登记,这就是重婚最直接有力的证据。

  2、事实婚姻:收集证明重婚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如朋友和邻居的证人证言;亲密照片和录像;重婚者自愿写下的保证书或忏悔书;居委、村委、计生等部门或孩子出生医院出具的证明及信息登记文件等。

  婚姻家事律师在此提示,重婚自诉案件的证据必须充分,否则将面临不利后果。有关朋友、邻居的证言,则可通过证人亲笔书写的证词、律师调查笔录、证人出庭作证三种形式。

  三、起诉要点

  1、管辖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以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可知,重婚自诉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律师认为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在重婚自诉案件中,犯罪行为发生地应是共同居住地,而受害者一般难以直接举证共同居住地,其可以向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被告人的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起诉时,受害人是选择告重婚双方还是重婚一方以及哪一方,律师建议根据具体证据具体分析,在证据较为充分的情况下,受害者若只选择起诉重婚的一方,对重婚另一方放弃告诉,在判决宣告后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对重婚另一方提起刑事自诉。

  四、未超过追诉时效

  《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未解除婚姻关系之前,重婚罪的犯罪行为处于连续状态,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若受害人与重婚者已离婚,则对方的犯罪行为终止。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其追诉时效为五年。重婚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二年,由此可知其追诉时效为五年。因此,受害人若要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需在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的五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公安机关举报,否则将无法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

  五、不得公告送达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重婚自诉案件的送达程序适用刑事案件送达程序,与一般民事案件相比,重婚自诉案件仅能使用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而不得使用公告送达。

  六、不得缺席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判期间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被告人到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在重婚自诉案件中,被告人应到庭参与审理,若被告人在审理期间下落不明,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待被告人到案后再恢复审理。律师特别提示,若碰到被告人经传唤仍不肯到庭的情况,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法院对被告人实施拘传。

  七、可以调解和撤诉

  《刑事诉讼法》二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在经过取证、立案、送达、开庭等一系列程序后,受害人并不一定能得到满意的结果,受害人在案审理过程中既可以与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也可以经法院调解。

  【法律依据】

  《刑法》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零五条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可以拘传。

  拘传被告人,应当由院长签发拘传票,由司法警察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拘传被告人,应当出示拘传票。对抗拒拘传的被告人,可以使用戒具。

  第二百六十六条 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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