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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与裴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甜甜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28日 11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依法分割被告管理的解放牌大卡车和东风标致轿车,判令被告支付7万元;2.判决依法分割被告掌握的运输收入,判令被告支付30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4.判令被告承担8万元债务;5.判令被告支付房款8万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在郑州市中原区XX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1995年6月23日通过法院调解离婚。不久,被告又回到原告住处与原告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居住。2006年6月17日,原告出资购买一套位于郑州市惠济区××小区××单元××东户住房。2012年5月原告用借款和个人工资以被告名义购买一辆青岛解放牌大卡车进行货运,所得运费归两人共有。2013年2月原告出资以被告名义购买一辆东风标致轿车,归两人共有。2013年7月18日原被告办理复婚登记。由于被告隐匿财产、隐瞒货运运费收入,不还原告因买货车所欠借款,双方发生矛盾。2017年8月8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达成《离婚协议》。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不予理睬,为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审理公正判决。

作为被告律师辩称,1.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8月8日在中原区XX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均有明确的约定和划分,不存在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2.大卡车和轿车均系被告借款和个人出资所购且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存在分割的问题,而且卡车在经营的过程中基本处于亏损的状态;3.原告所称的8万元债务根本不存在;4.原告所提交的手写的离婚协议,被告并不知情,而且签字部分也并非被告所签,特当庭申请对裴X的签字进行鉴定,并提交书面的鉴定申请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2017年8月8日,在有两份离婚协议,手写的离婚协议被告不认可且民政局备案的协议后于手写离婚协议形成的情况下,从协议成立的先后分析,后协议应视为对前协议的补充或变更。从证据的证明力强弱分析,经国家机关备案的书证的证明力要大于其他书证。因此,在原被告对先后两份离婚时财产分割协议存在分歧的情况下,应以双方在民政局签字备案的离婚协议为准。由于手写的离婚协议不作为定案的依据,故对被告申请鉴定手写离婚协议上本人签名的申请不予准许。双方在中原区XX协议离婚时已对共有财产分割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双方均认可签字系本人所签,原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原告并未提供在民政局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相关证据。虽然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将同居生活期间共同所购的房屋写成了婚后,但不影响双方对共同所有财产处置的意思表示。对原告要求分割的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未显示的两辆车的请求,因购车时间显示,解放牌大卡车和东风标致牌小轿车均购买于原被告复婚前,且两辆车均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没有提供双方在此期间同居生活的证据,其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两辆车为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故原告请求分割车辆要求被告支付7万元折价款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分割的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未显示的运费请求,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个人记账本部分复印件不完整,无法证明双方离婚时尚有余额及余额情况,故其要求被告支付30万元运费收入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双方在民政局签字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已就房产进行了明确分割,且双方均签字认可无债权债务,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8万元房款和承担8万元债务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大获全胜。


李甜甜,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思维缜密,具有较强的逻辑推理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从业以来,以专业的法律知识,敬业的执业态度,努...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卓建(坪山)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9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合同纠纷、侵权、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