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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休假”为何这样难?谈谈法律对带薪休假的规定

发布者: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3日|分类:劳动纠纷 |443人看过



“带薪休假”是一个几乎已被遗忘的话题,但人社部最近的一项调查,使得该话题再度发热。调查称,目前带薪休假的落实率仅有50%。许多网友认为,这个调查结果在意料之中,有的甚至认为50%的落实率比自己料想中的还要好。为什么落实率会如此之低,法律对于带薪休假又有哪些规定呢?今天,大家就跟随易法通小编一起来看看与劳动者切身相关的带薪休假问题吧。

 

带薪休假,简称年休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

我国《劳动法》规定了带薪年休假制度,并且早在2008年就开始实施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至此,职工带薪年休假就有了法律保障。到如今,该条例已实施了7年有余。

 

该条例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1年≤工作年限<10: 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 天;

10年≤工作年限<20年: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0年≤工作年限:15天)

同时,条例还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确有部分职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为了保障这部分职工的权益,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单位除正常支付工资收入外,还要支付相应的补偿。

补偿的标准: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有些企业频频使出一些规避职工年休假的招数,包括要求职工签订无年假或放弃年假的协议,以待岗时间或探亲假折抵年假期限,随意设定休年假的时限,逾期视为员工自愿放弃或自动作废等,这些做法实际上都是错误的。

 

首先,带薪休假是员工的权利。

员工理应享有企业的带薪休假的权利;企业也必须执行依法给予员工享受带薪休假的义务。

只要员工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并且符合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基本要求,就当然享受法定的带薪年休假,不管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是否有规定,甚至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不享受带薪年休假。

其次,休带薪年休假的时间安排并非公司一方说了算。

用人单位对职工年休假的安排,既要考虑自身实际,也必须考虑职工意愿,在两者相互结合的基础上加以统筹兼顾。

强制对员工休假进行安排的做法,只是从自身的生产经营出发,未能“考虑职工本人意愿”,违反了法律规定,对员工没有法律约束力。

还有,员工未按期休假不能视为自愿放弃。

条例规定了职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几种情形,其中并不包括员工未按用人单位单方指定的期限休完年休假的情形,也就意味着即使员工拒绝按期休假或未能休完,也不能归为放弃休假。

  

如果遇到带薪休假被侵犯的情况,员工可以带齐劳动关系证明、年假申请表、单位领导批复等资料,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请求其依职权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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