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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作为债权转股权的情形

发布者: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11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292人看过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了解到一旦公司破产,在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将被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是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对此,小编在下文为您具体介绍有关什么情形可以作为债权转股权。

  一、可以作为债权转股权的情形

  根据《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第三条的规定,可以作为债权转股权的三种情形:

  1、合同之债。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3、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二、什么是债权转股权

  1、自201211日起施行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对“债权转股权”的定义进行了明确。所谓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还规定,债转股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变为对债务人的股权,并对债务作出让步的行为。

  三、相关法规

  ()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1、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时,经批准或者与债权人协商,可以实施债权转为股权。

  2、经国家批准的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债权,可以实行债权转股权,原企业相应的债务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企业相应增加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3、经银行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协商同意,可以按照有关协议和公司章程将其债权转为股权,企业相应增加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4、改建企业经过充分协商,债权人同意给予全部豁免或者部分豁免的债务,应当转作资本公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1、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政策性债权转股权,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

  2、债务人以隐瞒企业资产或者虚列企业资产为手段,骗取债权人与其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债权转股权协议被撤销后,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

  3、部分债权人进行债权转股权的行为,不影响其他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可以作为债权转股权的情形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所谓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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