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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类型

发布者: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9日|分类:合同纠纷 |259人看过

众所周知,合同成立与否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而合同成立后是否能发生预期的效力,则是一个价值判决问题,即成立后的合同要由国家法律予以效力评价,不违背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能成为合法有效的合同。那么,根据国家法律对合同效力的不同评判,我们可以将合同的效力类型做如下区分:

一、生效的合同,即不违背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二、无效的合同,这里所说的无效是指合同确定的、自始的、永久的无效。合同法上规定的无效合同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形:

1、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在这里应理解为政治国家利益)者无效。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利益指不特定的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即公共利益,此公共利益又可以还原个体的私人利益和集体利益)

3、合法行为掩盖非法目的。(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4、违背社会公共利益。a、不特定的当事人的利益;b、与基本法律价值相连的私人利益(例:“工伤概不负责”,此时的私人利益已超过私人范畴)

5、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这一类型《合同法》未规定,但依《民法通则》第58条之强行性规定,其为无效合同当属必然。

三、相对无效的合同,系指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损害了特定的第三人的利益。那么,这个合同相对于该特定第三人来说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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