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与财产保全,两者之前有着什么样的千丝万缕的联系?又有着什么样的区别呢?下面顶泰律所联盟就为大家进行讲解,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前或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的强制措施。合同保全与财产保全都是债权人享有的一种权利,但两者是有很大的区别的。

第二,合同的相对性规则不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规则,财产保全债权人只向债务人提出申请,而不能向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提出申请。合同的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合同之债主要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与第三人实施一定的行为致使债务人用于承担责任的财产减少或不增加,从而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时,法律为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允许债权人享有并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这两种权利的行使都会对第三人产生效力,此种现象可以看作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第四,适用的法律不同。财产保全,是程序法中制度,适用的是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必须依程序法所规定的措施,一般都需要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合同的保全,只是实体法中的制度,适用的是实体法《合同法》,它是通过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而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