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见的错误处理程序
第一步,到当地人社局的工伤认定部门请求认定工伤。无果,理由是不能确认劳动关系。 工伤认定的基本前提就是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单位不出面认定工伤甚至否认有这个员工,而员工不能提交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参保等有公信力的证明文件来证明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工伤认定部门没有办法受理。告知你,去打官司吧,先去劳动仲裁部门申请确认劳动关系,有裁决下来了,就能办理了。

工人甲能提交的证据有:医药费,工人1、2、3、4的书面证言证明是工友,确实是单位的员工。但是这样的证据,很多情况下甚至不符合立案要求,原因是出具证言的工人,都没有办法证明自己是这家单位的员工。其实,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者确实只需要承担非常初步的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大部分的举证责任在单位,但是,在建筑工地领域,这样的初步证据对于劳动者而言,获取也非常困难。
不能立案,劳动仲裁委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工人甲手持通知书至法院起诉维权。
第三步,法院受理,败诉或胜诉。若胜诉,重新开始工伤认定—劳动仲裁—法院的步骤。

但是如果第三步败诉呢?劳动关系不能成立呢?工人甲是否不能得到任何赔偿或补偿?
即便法院胜诉,能确认劳动关系,流程走完至少也要半年甚至更久,医疗费要工人甲暂时自己承担,这段时间不能工作,没有收入,对于原本经济基础不佳的工人来说,这段时间非常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