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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劳动合同一字之差却大有文章

发布者: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7年12月12日|分类:合同纠纷 |547人看过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劳务输出用工方式日益普遍,但是大多数人对劳务合同认识不清,以为提供了劳动,就适用劳动合同,一字之差,结果不同。
案例:多加一条 劳务费获支持
2016年5月,拿到法院判决书的杨某庆幸,自己在劳务合同中多加了一条,不然损失就大了。

2014年3月,杨某在朋友的介绍下与叶某签订了一份提供劳务服务的协议书,内容为:从2014年3月25日至11月25日,叶某雇佣杨某担任施工管理员,叶某按年薪10万元向杨某支付劳务费,施工期间每月按1万元预发,余款在当年11月25日前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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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往的经验,杨某特意在协议书中加了一条:“因特殊原因造成停工与杨某无关,劳务费不扣除。”
协议签订后,2014年4月15日至8月15日,杨某受叶某安排,在XX酒业有限公司的酒厂建设工程工地从事前期管理工作。但因甲方原因,该工程未开工。之后,杨某又按照叶某的安排,从2014年8月16日开始,在某房产建设工地担任施工员。2014年12月7日,叶某向杨某出具了一张工程结算单,结算单上写有:杨某担任某工地施工员3个多月,每月按15000元计算,工资为53000元,预发26000元,尚欠27000元。
但叶某对于前4个月的劳务费却不愿再提,“前4个月的劳务费怎么不算?”杨某问叶某。“前4个月工程没开工,我支付劳务费就太不公平了。”叶某拒绝支付前4个月的劳务费。二人协商未果,杨某将叶某告上了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既然双方约定了因特殊原因造成停工不扣除劳务费,那么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杨某的诉讼请求,叶某须按约支付劳务费。
一般人容易将劳动和劳务两个概念混淆。从适用法律角度来看,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获得工资报酬;而劳务者的报酬是根据《合同法》中有关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居间合同等取得。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有《劳动合同法》的权利义务,和用工单位存在着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用人单位除了支付工资报酬之外,还应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劳务报酬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其劳动具有独立性、自由性,其行为受《合同法》调整。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叶某履行约定,杨某的权益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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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
劳务合同是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干预。
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
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合同解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劳务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
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
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在劳务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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