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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一)

发布者:赵伟律师|时间:2018年09月08日|分类:拆迁安置 |797人看过


《物权法》第28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1. 本条规定的生效法律文书仅限于形成判决,给付、确认判决不包括在内。为什么呢?

    因为确认判决仅是对物权归属的确认,确认判决没有物权变动的内容。另外形成权的作用在于依照形成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直接引起权利变动,而请求权的实现具有间接性,须依赖相对人依照请求权完成相应的行为,才能实现。再比如,解除合同的解除权是形成权,本条所述的生效判决并不包含行使合同解除权产生的生效胜诉判决。这是因为,解除权是单纯形成权,而非形成诉权,自解除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就发生效力。而此后的判决均是对解除效果的确认,属于确认判决。综上可知,该条所述的生效形成判决应仅限于只能通过起诉行使的形成权。

  2. 本条中形成判决主要包括:

    1)行使离婚请求权形成的分割财产的生效判决;

    2)行使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所形成的生效判决;

    3)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所形成的生效判决;

    4)行使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所产生的生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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