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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X斌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芦祎萍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17日 96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X斌,男,汉族,1972年1月31日出生,中学文化,江西省高安市人,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址江西省高安市,现住南昌市东湖区。2019年2月26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南昌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指派辩护人冯X敏,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派辩护人芦祎萍,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以洪检三部刑诉〔2020〕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X斌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威及检察官助理段X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X斌及其辩护人芦祎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邹X斌在“日购网”注册账号(网址为××,主营业务为代理客户在日本的竞拍网站上竞拍商品,拍得商品后按照客户申报的商品品名与价格通过快递直邮的方式帮客户将拍得的商品邮寄至国内客户指定的国内收货地址,并收取相关费用。)邹X斌通过“日购网”从日本购买大量象牙制品,为逃避海关监管,邹X斌在“日购网”上将商品名称填写为“工艺品”,通过伪报品名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将象牙走私入境后在其经菅的南昌市东湖区“铜艺轩”收藏品店内进行销售。2019年2月25日,南昌海关缉私局在“铜艺轩”店中将邹X斌走私入境的176件象牙制品查获。经江西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和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176件象牙制品均为现生象象牙,重量合计2482.04克,经济价值103419元人民币。2019年2月25日,南昌海关缉私局在南昌市滕王阁古玩城220店铺找到被告人邹X斌的妻子李某1,经李某1电话通知后,邹X斌主动到南昌海关缉私局投案。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1.象牙、扣押决定书、营业执照、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快递单等物证、书证;2.李某1、王某、苏某、杨某、李某2、甘某、白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邹X斌的供述与辩解;4江西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远程勘验笔录等;6.“日购网”服务器数据等电子数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邹X斌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X斌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邹X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犯罪数额不满20万元,应认定为情节较轻;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愿意主动缴纳罚金,悔罪态度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求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3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邹X斌在“日购网”注册账号(网址为××,主营业务为代理客户在日本的竞拍网站上竞拍商品,拍得商品后按照客户申报的商品品名与价格通过快递直邮的方式帮客户将拍得的商品邮寄至国内客户指定的国内收货地址,并收取相关费用。)邹X斌通过“日购网”从日本购买大量象牙制品,为逃避海关监管,邹X斌在“日购网”上将商品名称填写为“工艺品”,通过伪报品名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将象牙走私入境后在其经菅的南昌市东湖区“铜艺轩”收藏品店内进行销售。2019年2月25日,南昌海关缉私局在“铜艺轩”店中将邹X斌走私入境的176件象牙制品查获。经江西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和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176件象牙制品均为现生象象牙,重量合计2482.04克,经济价值103419元人民币。

  2019年2月25日,南昌海关缉私局在南昌市滕王阁古玩城220店铺找到被告人邹X斌的妻子李某1,经李某1电话通知后,邹X斌主动到南昌海关缉私局投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物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9年2月22日,受案并决定对邹X斌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立案侦查。同年2月26日,受案并决定对邹X斌涉嫌走私象牙案立案侦查。

  2.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移交材料,证实2019年3月25日,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提供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签认材料复印件等。(1)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明2018年7月24日,通过远程勘验,获取并固定日购网数据和程序。(2)日购网相关图片,证明包税、不包税模式代拍日本商品客户步骤。(3)日购网商品购买流程,证明手机APP操作日购网上商品购买流程。

  3.传唤证、取保候审材料,证实2019年2月25日,决定对邹X斌执行拘传;2019年2月26日,决定对被告人邹X斌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4.到案经过,证实2019年2月25日,民警在邹X斌位于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滕王阁古玩城220的店铺找到邹X斌妻子李某1,经李某1电话通知邹X斌后,邹X斌主动前往南昌海关缉私局自首并接受调查。

  5.营业执照及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证实2017年5月4日起,邹X斌注册经营一家收藏品店,地址位于南昌市东湖区商铺。

  6.个人信息,证实被告人邹X斌已满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犯罪记录。

  7.搜查证及搜查笔录,证实2019年2月25日,对被告人邹X斌位于滕王阁古玩城220店铺的古玩店进行搜查。

  8.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涉案象牙制品照片,证实2019年2月25日,扣押被告人邹X斌所持有的各类象牙制品、电脑、手机、单据等。附部分象牙制品照片。

  9.日购网购买记录,日购网购买象牙制品和其他商品的交易记录信息,证实2019年3月1日,从邹X斌用本人电话186××××1231注册的日购网账户,提取邹X斌从日购网上购买商品的账单明细及费用明细。提取邹X斌在日购网购买象牙制品的交易记录。

  10.微信、支付宝支付记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证实(1)调取邹X斌向日购网客服转账的微信支付记录,并经邹X斌签字确认;(2)调取邹X斌向日购网转账的支付宝支付记录,并经邹X斌签字确认;(3)调取邹X斌提供的62×××38的工商银行账号的流水,该账号无流水。

  11.海关核定证明书及清单,缴税记录,海关进口税款缴纳证,证实(1)经南昌海关审核,邹X斌涉嫌走私普通货物一案,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应缴税额共计21140.11元,核定偷逃税款共计20228.11元。附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计核资料清单。(2)2019年4月18日,调取邹X斌缴税记录,进口税金额共计1796.8元。(3)2017年4月11日,邹X斌向海关缴纳144元进口税额;2017年6月19日,邹X斌向海关缴纳204元进口税额;2017年7月28日,邹X斌向海关缴纳210元进口税额;2017年10月13日,邹X斌向海关缴纳180元进口税额。(供述中称00814821缴款证明对应的快递单号为EJ599880292JP,对应翻译材料的序号是第679、680、681、682、683、684、685、686、687和688项,对应的商品中文名称是仿制琥珀风项链、仿制琥珀项链、铜制小花瓶、铜砚滴、象牙材质的银制成套刀叉餐具、木制茶盘、铜制水烟袋、铜铸造香炉、铜制香炉和铜制砚滴,向海关申报的商品名称是工艺品,缴纳了210元人民币的进口税。)

  12.国际快递面单,证实邹X斌在日购网购买商品的国际快递面单,收件人和地址与邹X斌供述一致。(供述中称单号为EJ579919842JP的快递面单,对应翻译材料的序号是674、675、676、677和678项,对应的商品中文名称是木制的茶托盘、木制茶盘、象牙材质的银制成套刀叉餐具、铜制香炉和木底座的铜制瓶挂,瓶挂是类似香炉的东西,向海关申报的商品名称是“工艺品”。)

  13.翻译商品名相关材料,证实2019年6月10日,聘请江西省时代翻译有限公司对商品日文品名翻译成中文。附翻译清单。

  14.认罪认罚具结书、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证实被告人邹X斌自愿认罪认罚、所在社区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的事实。

  (二)鉴定意见

  1.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江西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2019]林鉴字第0306-D号)、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2019年3月6日,江西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鉴定意见表明,受理鉴定的检材中均具现生象象牙,即亚洲象象牙或非洲象象牙。检材中象牙总重量为3684.94克。象牙经济价值为人民币壹拾伍万叁仟伍佰肆拾圆(¥153540)。亚洲象、非洲象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或附录II物种。2019年3月12日,将该鉴定意见通知邹X斌。

  2.重新鉴定申请书、鉴定聘请书、华南野生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华动司鉴字[2019]第6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穗司鉴1901072290060号),证实2019年3月12日,邹X斌申请对部分检材重新鉴定。2019年4月12日,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中鉴定意见为,送检的疑似象牙制品一批,自编为1-6,经鉴定确定,自编1号检材中的疑似象牙刀柄9把(含碎料)、2号检材中的疑似象牙叉柄11把(含碎料)、5号检材疑似象牙耳环2副,共净重301克,均为哺乳纲(MAMMAKIA)长鼻目(PROBOSCIDEA)象科(Elephantidae)现代象牙制品。自编3号检材(疑似象牙盒子1个)和4号检材(疑似象牙牙签筒1个),共净重214克,均为非象牙制品;自编6号检材中的疑似象牙相连散珠一批,共净重57克,均为人工化学合成制品;自编1号检材中的疑似象牙刀柄21把、2号检材中的疑似象牙叉柄18把、6号检材中的疑似象牙相连散珠一批,共净重545克,均不能确定其是否为象牙制品。根据《濒临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2017年版)规定现代象象牙除能提供国家相关管理机构所出具的特定的证明为博茨瓦纳、纳米比亚、南非和津巴布韦的种群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外,其余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本案涉案的现代象牙制品的涉案价值为12541.77元。

  (三)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1(邹X斌的妻子)的证言,证实2019年2月25日,南昌海关缉私局搜查并扣押邹X斌位于滕王阁古玩市场二楼门号220店面的象牙制品若干。这些象牙制品部分是古玩市场或古玩店淘来的,部分是日本代购网站上购买的。在日购网购买时通过李某1招商银行和农业银行的银行卡支付。前两年买回象牙制品放在摊位展示销售,但现在知道国内不允许象牙交易,就把象牙制品放在保险柜,不敢对外销售。邹X斌明知象牙制品会被海关查,所以在收货人一栏填自己或李某1的名字。收件地址主要是位于下凤凰坡的住址。

  2.证人王某(上海中擎等公司所有人,经营日购网)的证言,证实日购网的域名是××,主要从事代拍、代购的业务,帮在日购网注册的国内客户在日本雅虎、日本乐天、日本亚马逊网站上代拍、代购商品,由于日本网站上拍卖的东西无法直接邮寄到国内,所以日购网向客户提供了转运服务,货物竞拍后会邮寄到日本IDEARIDEAR公司的仓库,由他们通过日购网网站上的数据对转运的货物进行打包、邮寄给国内客户。国际运单上的货物资料由客户自己在日购网填写,日本仓库直接从系统打印出来填写运单、转寄。

  3.证人苏某(上海中擎公司财务主管)的证言,证实日购网(××)经营的产品是日本商品,会员可以用支付宝、微信、首信易、银行转账进行充值,从日购网上直接以竞拍的方式购买商品。公司客户竞拍的所有商品一批批邮递进入日购网在日本的仓库,日本仓库员工负责打包张贴快递单邮递入境给通关人或客户。日购网赚取每一笔交易的服务费。

  4.证人杨某(上海中擎公司客服部主管)的证言,证实日购网是一个代拍、代购平台,商品数据来源于日本雅虎、乐天等网站。商品中标后,日本卖家发货给日本IDEARIDEAR公司,系统提示客户支付,客户在系统上填写收货人姓名、收件地址及收获电话等信息,缴纳打包费、运费等费用,最后由IDEARIDEAR公司根据客户填写的信息,通过国际快递邮寄给国内的会员客户。有的客户会使用不同的收件地址和姓名。客户可以选择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三种支付方式。

  5.证人李某2(上海中擎公司技术部主要负责人)的证言,证实注册客户可以在日购网购买雅虎、乐天、亚马逊网站上的商品,日购网提供转运服务。不包税业务中,客户在填制申报页面中自行填制品名和金额。

  6.证人甘某(上海中擎中文客服)的证言,证实日购网的注册用户可在日购网购买雅虎等网站的商品。直邮方式是日本那边将货物根据客户提供的地址直接打包邮寄给客户。

  7.证人白某(上海中擎技术人员)的证言,证实日购网经营的产品是日本商品,对接日本雅虎网的拍卖接口。客户要首先注册会员,充值,然后拍货物,成交后,日购网就直接从客户会员账户扣费(实际成交价格、服务费、银行转账费、国际运费),向日本雅虎付款,付款之后雅虎就发货到日本仓库,接着由日本仓库直接发货给客户。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邹X斌的供述,证实2013年上半年左右,邹X斌以本人真名、手机号码186××××1231在日购网(一家帮客户代拍、代购日本商品的网站)注册账户,2013年5月开始在日购网以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付款的方式购买商品。为了牟利,在明知象牙制品不能进口的情况下,在日购网上购买象牙制品并伪报品名(一般填为“工艺品”)、低报价格(按照实际价格是20%-30%填报),以逃避海关征税。收件人填“邹X斌”或“李某1”,收件电话186××××1231或130××××6332,之前还用过的收件电话135××××2638、137××××4689、156××××6014,常用的收件地址是“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仿古街91号”、“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榕门路229号308室”、“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下风凰坡42号305室”。象牙制品大多销售给散客,2016年开始象牙制品便存放在保险柜中,公安查获的是未销售出的。其购买的象牙制品中有象牙制的手串、项链、手镯,手柄是象牙制的餐具(刀子、叉子),象牙原牙的牙尖,象牙制的印章,象牙制的卷轴画卷,象牙制的雕塑,象牙制的未雕刻挂牌等等,加起来大概有个一百多件,具体以办案机关查证的为准。

  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存在关联性,被告人及辩护人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X斌违反国家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邹X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03419元,根据《最高人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情节较轻。被告人邹X斌在案发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如积极主动缴纳罚金,可以宣告缓刑)。经所在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可以对被告人邹X斌进行社区矫正。辩护人关于邹X斌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等于本院查明事实一致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邹X斌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侦办机关扣押的象牙制品,由侦办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芦祎萍律师,法学本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员,南昌市律师协会成员,现执业于北京观韬中茂(南昌)律师事务所。芦祎萍律师具有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南昌
  • 执业单位:北京观韬中茂(南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60120********1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工程建筑、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