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段炎炎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07日 99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事实:
赵某在其父亲给张某出具的60万元借条上空白处签字,后其父亲无法按期归还。张某将父子二人诉至法院,要求连本带利共偿还近70万元。
代理律师介入案件后,首先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原告诉称赵某作为共同借款人系因赵某当时正经商。但案发当时经律师调查,赵某尚在校学习,根本没有用款需求与还款能力。代理律师从本案证据入手,发现借条上有明确的借款人签字处与担保人签字处,但赵某签字均不在上述签字范围,遂向当事人核实情况,最终认为当事人仅是基于证人见证之目的,在借条上签字,根本没有借款以及担保之主观目的,遂提出抗辩。本案最终原告撤诉。被告赵某不用对案涉借条金额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