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彭国军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15日 61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饶X,男,1993年3月1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保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X,广东XX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XX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XX××××××××××××××××××××。
法定代表人:张X1。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本案是中介合同纠纷。饶X主张XX公司承诺向其返佣12500元的事实,有万XX与饶X的微信聊天记录、饶X与XX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1的电话录音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无相反证据反驳,对饶X的上述主张,本院予以采信。万XX向饶X承诺返佣12500元,是履行职务行为,且XX公司确认该事实,万XX履行职务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公司即XX公司承担。按XX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1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反映的事实,XX公司认为相关返佣已经向万XX支付,饶X应向万XX主张权利。本院认为,XX公司可以通过原提供居间服务的员工向饶X支付返佣,但相关员工未实际履行付款行为时,XX公司应按约定向饶X支付返佣,不能因其已向员工支付过该款而免除向饶X支付返佣的责任。XX公司若认为万XX收取返佣后未实际向饶X履行付款行为损害公司利益,可另行向万XX主张权利。故此,饶X诉请判令XX公司支付返佣12500元,理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双方没有实际约定相关返佣的支付时间,关于逾期支付返佣产生的利息损失可从饶X向XX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1主张权利之次日开始计算,即从2021年1月14日起算,利息损失的计算标准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判决结果:
被告中山市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饶X支付返佣125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25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为57元(该款原告饶X已预付),由被告中山市XX公司负担(该款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