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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与缪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浙江孔德律师事务所|时间:2020年09月07日|25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周X,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四川XX律师。
被告:缪XX,女,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周X与被告缪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缪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60000元,支付利息14260元(分别以2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3%,从2019年7月22日暂计至2019年9月22日止,实际支付至被告还清本息止;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30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保全保险费用400元;4、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3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3%,于2019年8月21日前归还。原告于当日转账交付200000元,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交付30000元。后被告于2019年8月12日又向原告借款30000元。然案涉借款原告至今未能获偿。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提交证据材料。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借条》、《收条》、银行汇款凭证、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等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故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
2019年7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其向原告借款230000元,于2019年8月21日前归还借款,利息以月息3%计算,如未按约归还,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证金等)亦由被告承担。原告于当日交付借款,被告于同日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其中载明收到230000元。2019年8月12日,被告通过微信聊天联系原告,表示向原告借款30000元。2019年8月13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交付借款30000元。然原告至今未能获偿,故诉至本院请求处理,为实现债权花费律师代理费13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原告提交的《借条》、《收条》、银行汇款凭证、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足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60000元。该款原告至今未能获偿,故原告有权主张被告归还。关于利息,原告诉请主张其中借款230000元按约定的月利率3%计付,本院根据民间借贷未付利息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原则,依法调整,自2019年7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至2019年9月21日的利息为9200元,2019年9月22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24%另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此外,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7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本院审查认为,案涉两笔借款中,被告就230000元借款出具的《借条》明确约定了律师费的承担,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就另外一笔借款30000元曾有约定律师费的承担,故本院酌定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1600元。原告主张的保全保险费用4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案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缪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周X借款230000元,并支付利息9200元(暂计至2019年9月21日,2019年9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另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缪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周X借款3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7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缪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周X律师代理费11600元;
四、驳回周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1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958元,合计7572元,由周X负担136元,由缪XX负担7436元。
周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缪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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