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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XX与查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浙江孔德律师事务所|时间:2020年09月07日|29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何XX,男,1988年2月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四川XX律师。
被告:查XX,男,1978年6月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何XX为与被告查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9月10日诉至本院。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筱文独任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被告价值88975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本案于2019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被告查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利息2000元,并以本金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8月9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利息;2、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查XX辩称:愿意归还本金8万元,同意原告陈述的利息计算方式。要求原告提供律师费转账记录和发票,是通过沃XX建立的借贷关系,一开始收到10万元后转账给沃XX2万元,后来是否通过他还款自己都不清楚了,要求法庭给自己时间去提供证据。
经审理,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2019年6月10日,被告查XX出具借条,内容为: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月利率为6%,借款期限自2019年6月10日至2019年7月9日。如借款人到期未能按时偿还本次借款本息,则借款人除归还出借人本次借款的本息外,并承担出借人由于追回本次借款所产生的差旅费、通讯费、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等一切费用。协议签订后,原告分两次向被告总计支付10万元。后被告转账2万元至案外人沃XX账户,沃XX将该2万元支付给原告。
另查明:为本案诉讼,原告聘请四川XX并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
以上查明的事实,由原、被告陈述、转账凭证、借条等证据予以证明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在向被告转账交付10万元后被告又归还了2万元,本院调整原告出借的本金为8万元。被告陈述除2万元外还向原告归还了其他款项,但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未提供证据,本院确认除2万元款项外被告未归还原告其余款项,故被告应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8万元并支付利息,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本院依法调整为按照月利率2%计算。原告主张律师费,符合借条约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查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XX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截止至2019年8月8日的利息、逾期利息为2000元,之后的逾期利息以未归还的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8月9日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查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XX律师费5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5元,减半收取计987.5,由被告查XX负担,诉讼保全费890元,由被告查XX负担。
原告何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查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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