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X,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现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湖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XX,湖北XX律师。
被告:李XX,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现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祥,湖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恩施市清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张XX与被告李XX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张X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书面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XX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