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婷莉律师

  • 执业资质:1422820**********

  • 执业机构: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公司法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张XX与李XX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谭婷莉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3日|分类:综合咨询 |13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X,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现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湖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XX,湖北XX律师。
被告:李XX,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现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祥,湖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恩施市清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张XX与被告李XX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张X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书面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XX撤回起诉处理。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