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甲公司是一家一人独资公司。为保证公司经营,甲公司与范某签订了民间借贷合同。该民间借贷纠纷案生效判决已认定甲公司为涉案借款的主债务人,乙公司和周某是涉案借款的连带保证人,周某为甲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系经营活动需要。在法院判决执行周某的两套房产时,周某的妻子徐某提出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由此,案件的焦点转向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问题。
徐某主张周某担保的债务是个人债务,不应认定为徐某和周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范某与甲公司、周某、乙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涉案借款最终由乙公司使用,甲公司并非涉案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也没有从借款中获益,作为甲公司股东的周某,为涉案借款担保是无偿的,周某与徐某没有从该借款及担保债务中获益。退一步讲,即使甲公司从涉案借款中获益,徐某与周某分居多年,甲公司为独立的法人,涉案借款发生时甲公司股东为周某、周小某(周某与徐某之子),故也不能推定徐某与周某从本案所涉担保债务中共同获益并用于夫妻家庭生活。
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以及上述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认定周某和乙公司系作为担保人,为甲公司承担还款担保责任。甲公司的经营与周某、徐某的家庭生活密不可分,徐某亦能从甲公司的经营中享有收益。因此,周某为自己家庭控股的公司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属于为家庭经营行为的担保之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审、再审均支持了一审判决。
案例分析:
看到这里,大家可能有些同情徐女士,觉得这些债务不应该牵扯到她的利益。那么,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究竟该怎么认定呢?徐女士的主张究竟是否于理有据呢?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日常生活需要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超出上述范围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应考虑两个因素:一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并不在于该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在于夫妻共同享受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即属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形;二是对于该债务是否有借款合意,夫妻有共同借款合意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
综上,如果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借款的合意或该借款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在本案中,该借款明显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但是从甲公司、乙公司的实际股权情况来看,该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分别是周某和徐某夫妻,周某对涉案借款进行担保是夫妻的共同行为,受益的也为夫妻双方,徐某所主张的两人分居多年,并不能有力的证明其未从该借款中受益,且两人一直维持着婚姻关系,故本案周某的担保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外,甲公司目前是周某一人独资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实际上该公司为徐某和周某共有,周某和徐某未能举证证明甲公司的资产是否与周某、徐某的个人资产相区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作为甲公司一人股东的周某本身应当与甲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徐某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那么对于婚姻关系中的个人债务,应该如何认定呢?夫妻的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应该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情形:1、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但是能够证明其将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了其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的;3、夫妻双方约定婚内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该债务属于债务人的个人债务;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的亲朋所负的债务;5、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实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6、一方为了满足私欲而挥霍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因为没有使家庭受益的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均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所以,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对对方的财务、信用、重大支出等情况及时地进行沟通交流。这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整个家庭负责。特别是家庭经营模式的公司,牵一发则动全身,要有明文规章制度对一系列责任承担、做出决策等关键问题,尽量分配清晰,约定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