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聂×1、聂×3、聂×5及其法定代理人聂XX、刘X等五人租住于姜X位于北京市丰台区XX的房屋内。该房屋是二层小楼,刘X等五人租住二楼。姜X将一楼房屋租给崔X夫妻开餐馆。2011年8月23日,一楼餐馆突然起火,将刘X等五人所租住的房间烧毁,造成刘X等五人不同程度的烧伤,并将刘X等五人的全部家当烧毁。
二、律师分析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崔X店内的液化石油气泄露导致爆炸,属于直接侵权人,而房东姜X所建的二层彩钢结构房屋及楼梯存在火灾安全隐患,亦应承担一定责任。故崔X与姜X应按照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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