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情况
原告之子严X某驾驶车辆由西向东行驶至丰台区云岗路云岗中学门前时,与被告一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车辆损坏。北京市丰台交警支队卢沟桥大队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两车碰撞系被告一掉头所致,被告荀X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修理车辆事宜,但被告荀X直拒绝给原告修理车辆,故原告修理车辆共花费21178元。
二、律师意见
荀X驾驶车辆未做到安全驾驶是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对此有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予以佐证。同时,荀X驾驶的涉案车辆在人保北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故对于原告严X的合理经济损失,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原告严X主张的车辆修理费,其提供的结算清单、修车发票、维修说明等证据足以证明其实际发生的修车费损失,证据充分、与法有据。
三、法院判决
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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