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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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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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王子墨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2日|分类:综合咨询 |13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简介

两原告系夫妻,张X系原告之子,王X系张XX前妻。2003年12月11日,原告夫妇将自己私有的房产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东XXX单元X号以30万元卖给张X、王X夫妇。双方正式签订买卖合同。基于父子关系,被告夫妇答应两年内付清。之后,被告两因生育经济紧张,没有履行付款义务。现两原告起诉被告,请求解除原告、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两被告将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东XXX单元X号房屋返还原告夫妇。

二、律师意见

1、王X不是合同当事人,不是本案适格主体;

2、买卖合同属于以买卖形式达到赠与过户的真实目的;

3、从基本事实上来看及原告、被告亲属关系上看转移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属赠与而非买卖,且本案属于恶意诉讼;

4、王X基于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取得涉诉房屋,合情合理合法;

5、合同法虽然规定解除权的消灭在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前提下,经催告后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但也应有一个合理的期间,显然,本案中15年的时间不在合理期限内,故原告要求解除《买卖合同》不应得到法院支持。即便该合同被判令解除,也不必然导致物权的变更,王X基于离婚协议书获得该房产的物权;

6、该房屋是王X合法取得,已经过户至王X名下,从原告至王X名下经过了两次过户手续,不具备返还的条件和理由,且涉案房屋现属于王X一人所有,原告诉求要求被告二人返还,如判令返还,则所有的后果均是由王X承担,而受益人为原告及张X,显然这样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也侵害了王X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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