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述
二原告将自身股权有偿转让给被告,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被告同意分三期付清全部股权转让款,但实际被告仅支付了第一期的股权转让款,在剩余两笔款迟迟未支付 的情况下,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被告在收到传票后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应当由其所在地的法院进行审理,管辖权异议申请被裁定驳回后,被告向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
二、律师分析
本案股权转让纠纷的依据是《股权转让协议》,即本质是合同纠纷,可以由合同履行地或是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受理。本案所涉股权的公司以及办理工商变更的地点都在北京昌平区,即合同履行地是在昌平区,由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