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简述
申请人向仲裁委请求支付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赔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等。
二、律师分析
1、同意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是是由于申请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以及北京市XX的规定,我方制定了《疫情期间管理制度》以及《关于复工的通知》等文件,在全体员工无异议的情况下对员工的月薪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月薪仍高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即我方疫情期间工资发放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无不当之处。
3、申请人2019年度的5天年假,其中一天年假是在2019年12月休的。2020年2月,根据京人社劳字【2020】23号文件的意见,对于未能复工的企业,可以优先安排的员工年休假以及调休时间,故申请人的剩余4天年休假安排在2020年2月份。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对当年(或跨1个年度)具体休带薪年休假的方案,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劳动者本人意愿统筹安排,未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可决定如何安排休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同理,故对劳动者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4、我方规定工作时间是周一至周五,早九点至晚六点半,中午午休一个半小时。在申请人入职的这两年多时间里,我方并未要求其加班,同时加班的话需要报上级审批。申请人入职至今,上级为审批过任何加班请求。